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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:申请条件
在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条件中,可以说最重要的条件就是父母是否属于外迁人员,即从上海市常住居民户口转为外地户口的情况,具体包括:
1、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,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,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
2、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,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(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),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
3、本市支内、知青,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,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,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。
从以上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条件中可以看出,不仅要求父母是原上海市的外迁人员,而且对父母的外迁原因也是有一定要求的。
1、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,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,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
2、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,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(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),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
3、本市支内、知青,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,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,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。
从以上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条件中可以看出,不仅要求父母是原上海市的外迁人员,而且对父母的外迁原因也是有一定要求的。
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:落户分类
1、夫妻双方均为外迁人员
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
无子女的,可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
外省市无子女,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、出国(境)、死亡(失踪)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,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
2、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,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,按下列规定办理:
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
无子女的,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、知青的,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,可以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;
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,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。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,或待本市支内、知青回上海落户后再申请本市支内、知青已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,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;
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,外省市无子女的,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
3、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
其未生育、未领养过子女的,可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
在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条件中,总而言之,父母必须以前就是上海户口退休之后才能根据相关要求迁回上海,比较适宜原上海市常住人口因其他原因去往外地工作人群,人群范围比较局限,如果觉得这种落户方式不符合自身条件也没关系,可以通过查找政策及相关资料来挑选适合自己的落户上海方式哟!
可同时或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
无子女的,可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
外省市无子女,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、出国(境)、死亡(失踪)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,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。
2、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,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,按下列规定办理:
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
无子女的,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、知青的,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,可以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;
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,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。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,或待本市支内、知青回上海落户后再申请本市支内、知青已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,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;
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,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,外省市无子女的,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
3、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
其未生育、未领养过子女的,可在其父母、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,或本人、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
在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条件中,总而言之,父母必须以前就是上海户口退休之后才能根据相关要求迁回上海,比较适宜原上海市常住人口因其他原因去往外地工作人群,人群范围比较局限,如果觉得这种落户方式不符合自身条件也没关系,可以通过查找政策及相关资料来挑选适合自己的落户上海方式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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